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5-19 17:47:53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03-30
公布日期:2022-03-30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
保障制造业立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市委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制造强市,增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落实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质效优先、融合发展、绿色转型、协同开放、系统推进的原则,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巩固提升制造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坚持制造业立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上下联动、协同实施,确保落实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各项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各项任务。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落实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相关工作。
三、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全面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以智能科技产业为引领,培育壮大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巩固提升装备制造、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优势产业,加快推动冶金、轻纺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四、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空间布局,谋划新兴产业布局,加强优势产业布局,调整传统产业布局,推进产业与城市、人文等功能融合发展,保障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五、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完善产业创新生态,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各级各类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高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
鼓励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承担重大攻关项目,发挥领军企业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要素优化配置,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六、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产业链核心竞争力,围绕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集中攻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航空航天、轻工等重点产业链,进一步串链补链强链,串联关键环节、补齐薄弱环节、强化优势环节,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推进产业链集群化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七、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坚持数字化赋能,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培育工业设计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新模式、新业态。
八、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着力引育领航企业,加快发展制造业单项冠军,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格局;推动全面提高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天津制造品牌价值,打造国际国内知名制造品牌。
九、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建设,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全面提升工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十、本市积极推进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立足三地产业基础,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加速要素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打造跨区域优势产业链,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体系,推动提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强化国内外合作交流,立足扩大内需,密切与长三角、粤港澳等地区的经济联系,提升重点产业配套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企业全球布局,充分发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港等优势,促进航空航天、海洋装备、融资租赁等产业发展,吸引全球要素资源向天津集聚。
十一、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支撑,建立全市工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鼓励先行先试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增强要素保障和配套服务能力。
十二、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充分发挥智能制造、科技型企业发展、节能减排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海河产业基金等与国内知名投资机构合作,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成长性项目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制造业企业特点的产品和业务,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
十三、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优化制造业人才政策,加强制造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支持院校、企业等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等,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培养高技能人才。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十四、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全面推行承诺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扩大“多证合一”改革覆盖面;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制造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十五、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维护本决定执行的严肃性。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