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巨野法院发布时间:2023-08-24 11:47:45
提起肖像权,许多人总感觉离自己很遥远,潜意识里觉得那是明星大腕的事。其实不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如一张精美的图片,如若未经当事人许可,商家擅自使用,就可能会触碰侵权的“雷”。当“你”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一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日前,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营汽车装饰,其在未经原告杜某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宣传图片中明确、突出地展示了原告脸部、手部,能够明确区分出是原告本人。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自己的图片在网络上进行发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下架相关照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法庭调解
承办法官谷训山考虑到被告公司远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参加线下庭审需要消耗较大的人力、物力,而通过互联网法庭审理可以大大节约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资金,也让庭审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更好的体现人民法庭的便民属性,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法官最终决定该案通过互联网法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在向被告公司释法析理后,被告公司终于正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表示愿意调解。
法官趁热打铁,向原告阐明了被告公司涉案商品从上架到下架3个月内访客数只有20多人,浏览量60多次,被告几乎没有获利。通过从行为的表现、造成的后果以及后续被告及时将涉案商品下架的表现等方面来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不厌其烦、苦口婆心的劝说,最终打开了原告的心结,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公司当庭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款1200元。
调解成功后,原告对法官谷训山耐心细致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感谢法官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被告公司也表示将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经营中严守法律底线,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来获取利益,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此案的处理和宣传,也希望其他商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起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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