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8-17 14:43:46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在商业秘密认定中,要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性和保密性切入。
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主张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就其主张的秘密区别于公众所知悉信息进行初步举证,例如明确商业秘密具体的范围、内容、载体,且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非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是付出了时间、精力、金钱等获得的信息等;被告则应当依据《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举证证明此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法院则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灵活分配举证责任,结合社会公知常识、行业普遍认知以及被告的抗辩,对“秘密性”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认定。
商业性
《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商业信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即可认为具有商业价值性,这个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构成要件证明起来相对容易。
保密性
《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如果权利人提交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作为证明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还需分情况进行考量:如果上述合同中明确界定了保密的内容,而且跟诉讼中主张的秘密范围一致的,则会被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上述合同中未对商业秘密范围进行界定,或者约定过于宽泛,则一般不会被直接认定采取了保密措施,还需权利人进一步对商业信息的载体及重要性、其他辅助措施等内容进行说明和举证。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商业秘密类型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如下:
1、技术信息: 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
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 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
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