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宝坻天平发布时间:2023-08-17 13:46:55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
自以为是“完美的操作”
最终只会难逃法律制裁
日前
宝坻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某某
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宝坻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坻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6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宝坻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848350元,逾期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8837元。
强制执行保权益 查控财产后终本
判决生效后
罗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
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宝坻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
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宝坻法院依法向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其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宝坻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234元。该款项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罗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16日
宝坻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隐瞒不动产 判处六个月
2022年3月,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向宝坻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罗某某的财产情况,发现罗某某在执行期间隐瞒其与妻子赵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某地不动产,并于2022年3月3日将该房产转移登记到赵某个人名下,并办理了抵押贷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宝坻法院遂以罗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宝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某将案涉款项清偿完毕,法院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罗某某刑罚。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某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还隐瞒个人财产,并利用家庭成员转移财产,以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司法价值导向,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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