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人社发布时间:2023-07-31 17:13:30
离职前有一件事是最重要的
就是和公司把工资结清喽
人社君今天带来的这个案例
就与离职结算工资相关
话说丁某入职时
劳动合同里约定每月发放工资
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2200元
但未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
工作不满1个月
丁某因个人原因提出了离职
此时双方因为工资问题产生了争议
丁某要求公司按8000元/月的标准计发工资
公司辩称丁某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
这个案子该咋判?
随人社君一起进入
今天的“以案说法”小课堂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丁某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销售专员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公司每月发放丁某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2200元
2021年8月27日丁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因公司未发放丁某在职期间的工资,丁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入职时口头约定的8000元/月的标准,发放其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5149元。
公司:你说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我们没有异议,工资会发给你的,但是我们合同上面约定的是2200元。
此外公司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
争议焦点
丁某的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定,丁某每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裁决深圳某公司支付丁某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149元(8000:21.75×14)。
法理分析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丁某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2200元,未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
在此情形下,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丁某的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丁某主张的工资标准8000元/月不高于2021年度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仲裁委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计算确定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数额。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来源:深圳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