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6-08 15:49:03
在公司合作中,双方事前签订了合同并对违约金作出了详细约定,而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并以违约金太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减少数额,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6日,某煤碳贸易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某煤碳贸易公司以每吨1100元的价格向某商贸公司提供两列(每列约3200吨)煤炭,总金额共计704万元。某煤碳贸易公司在合同期内启动列车计划并将3200吨煤炭运至指定站台后,某商贸公司实际按出轨道衡吨位+铁路大票运费结算,双方多退少补24小时内结清余款。同时,双方约定某煤碳贸易公司如未在合同期内取得铁路大票,某商贸公司有权取消合同,某煤碳贸易公司需退还某商贸公司各项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向某煤碳贸易公司支付预付款共计402万元。后某煤碳贸易公司因煤炭价格上涨,超出其商业预判,未依约履行合同,且仅退还合同预付款230万元。剩余172万元预付款,经某商贸公司催要,某煤碳贸易公司一直推脱未退还。某商贸公司诉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煤碳贸易公司退还预付款172万元及承担70.4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
永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解除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煤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二、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2万元及违约金70.4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煤炭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煤碳贸易公司认为案涉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计算违约金或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关利息,请求二审法院对违约金予以减少调整。
二审期间,某商贸公司提交了其与某地发电公司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证明如果某煤碳贸易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某商贸公司将案涉煤炭卖给某地发电公司后可以获得预期利润约75万元。
商丘中院审理后认为,商事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某煤碳贸易公司签订案涉《煤炭购销合同》的目的系商业盈利,即使在本次交易中无法盈利或者亏损,也应自愿承担商业风险,按约履行案涉《煤炭购销合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基于本案中某商贸公司并未存在过错、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等情况,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某商贸公司的可期待利益及实际损失,商丘中院于2023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某煤碳贸易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煤碳贸易公司未主动履行,某商贸公司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执行到位1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数额为基准,同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等因素综合确定,审慎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民商事审判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时,能够秉承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从而推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