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普法发布时间:2023-05-24 15:31:13
01 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当遇到对方负有责任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对方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都对代位求偿作出相关规定。
02 代位求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未从肇事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保险人赔偿时候只能赔付不足且合理的部分);
4、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对肇事方索赔的权利;
5、申请代位求偿后需将向肇事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03 代位求偿的范围
仅限于财产损失(车辆损失、施救费),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放弃或继承,故代位赔偿不适用人伤赔偿。
04 请“代位求偿”需提供的材料
1.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材料;
2.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3.被保险人银行卡号;
4.肇事方相关信息证照等;
5.维修发票、维修清单;
6.定损单(如自己的保险公司定损,则无需提供);
7.签署“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