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高院发布时间:2023-05-23 15:32:56
直播带货人气旺
花钱请人培训“带飞”
没成网红反而生意惨淡
这和想象的不一样啊
直播培训效果不如预期,学员要求退费
2022年3月,杨某经人介绍结识王某,欲向王某学习如何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提供直播带货培训,培训费用为5万元。2022年3月8日,王某组建了“某某服装直播团队”的微信群,并将杨某及其员工郑某拉入微信群参加培训学习。2022年3月9日,杨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的“直播团队费用”。之后,王某及直播团队人员在王某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的工作室对杨某、郑某开展培训,时间约一个月。
2022年4月21日,杨某注册成立工作室,并开展直播带货经营活动。但在后续直播过程中,杨某并没有达到事先预期的流量和销量。2022年7月14日,杨某以王某未提供直播培训服务为由,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5万元。
王某辩称,其并非专业的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带播的方式进行,杨某现已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开始直播带货,已经达成了相关的培训效果,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自愿退还6000元,其余款项不同意退还。
法院: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请没有依据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之间成立的是非典型服务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类型,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各类服务合同并没有作出统一规范,对这些合同而言,除了总则以外,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非典型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地依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
本案中,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唯一能确定的约定内容是由王某为杨某提供一个月的直播培训,杨某支付培训费用5万元。根据已查明事实,在约定的一个月培训时间内,王某为杨某及其员工郑某提供了相应培训服务,杨某在这一个月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且杨某已注册成立了个人工作室开始直播带货。上述事实表明,王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杨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杨某提起诉讼的根本原因是后续直播效果不理想,但因为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进行过明确约定,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杨某培训费6000 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法官:直播培训需谨慎,事前约定要详细
直播带货已成新的创业方式,直播培训机构也如雨后春笋,“3万元、5万元成网红,结果受骗”的新闻已屡见不鲜。如果确需专业团队培训直播带货,应当尽可能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对培训课时、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进行详细约定,如果可能的话,采用先培训再付费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