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蒙阴法院发布时间:2023-05-15 14:11:11
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受伤住院,可保险公司却拒赔赔付,只因驾驶人未在30分钟内报案,驾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该案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9年,A公司为其名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一份,特别约定载明:驾乘人员如在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被保险人应于事故发生30分钟之内拨打95590报案现场查勘,并提供交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否则不予赔付。在保险期间内,赵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因突降大雨,驾驶人到车顶整理篷布,不慎从车厢货物顶部滑落到地面受伤,后住院治疗。原告理赔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赵某作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员,发生了保险事故即成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人,对其造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关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原告赵某未按保单约定履行报案义务问题,赵某因事故受伤腰椎骨折,随后被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并非有意拖延,保险公司以赵某未在30分钟内报案为由主张不予赔付,对驾驶员过于苛刻,不符合保险目的,不当减轻了保险人的义务,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赔给原告赵某理赔款18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临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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