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全文规定)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2-09-09 17:33:26

效力位阶:地方政策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01-04

公布日期:2022-01-0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位推动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电子劳动合同工作,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风险分析预测能力、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提前谋划,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全省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指导,准确把握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条件、技术标准、场景应用、服务管理等条件和要求,及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电子劳动合同解疑释惑,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利服务。

二、依法依规,强化监管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照国家和省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依法依规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结合签署服务、区块链、电子存证或电子公证等平台出具的签约存证、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电子公证书等证明材料,从电子劳动合同主体身份、订立意愿、服务平台技术条件、电子证据链完整性、电子劳动合同内容等方面按照相关证据认定规则进行审核认定。

三、健全机制,多方联动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要以电子劳动合同为依托,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协同办理,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共享和应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法院、市场监管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不断拓宽电子劳动合同的政务服务内容和场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利。

附件:云南省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4日

云南省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含变更)电子劳动合同,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注册或者实际经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适用本指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依照本指引执行。

平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订立电子用工协议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法依规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平台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一般应当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平台订立。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可使用政府部门或市场主体建设的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平台及自建的订立服务平台(以下统称订立服务平台)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选用政府部门建设的订立服务平台。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平台为政府公益服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等提供免费公共服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非通过政府订立服务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及时提交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业务。市场主体建设的订立服务平台可通过区块链等方式接入政府服务平台。

第九条 订立服务平台应当遵循《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GB/T36320—2018)》和《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36298—2018)》的相关原则,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应当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十条 订立服务平台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等核心技术应用的释明,并发布查验数字证书有效性和验证数字签名完整性的基本方法。

第十一条 订立服务平台应当留存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订立服务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标准中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安全运行,提供持续服务。订立服务平台应当具有容灾备份保障机制,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防止所收集或者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三条 订立服务平台建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国家对信息安全管理及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法规授权,订立服务平台不得向他人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附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补充保险协议等相关材料,但应当将其转换为防篡改的文档完整展示给劳动者。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能够完整、清晰、准确地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第十八条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中有关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核心关键信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时,要确保提交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用人单位可通过联网信息核验、法定代表人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进行认证,并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劳动者可通过电子社保卡、生物特征识别验证、联网信息核验、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进行实人实名认证,确保真实反映当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

第二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当由订立服务平台精确记录签署时间并提供可信时间戳。通过可信时间戳等技术进行固定的订立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完成时间为双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间。

第二十一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完整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途径,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或订立服务平台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劳动合同查询、下载渠道的,视为已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订立服务平台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二十五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